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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3]48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4
实施时间: 2003-12-24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4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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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恰逢出口退税
  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做好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关系到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尤其是这次清算需要确定陈欠退(免)税款及贴息等工作,涉及中央、地方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退税机关责任重大。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算任务。对清算工作不力、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市局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二、2003年是我市生产企业全部审核审批权下放到各区、分局的第一年,清算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单位应周密组织,切实做好清算及催报、审核工作,并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一是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动员和切实帮助企业及时准确申报出口退税单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及有关清算表格;二是要认真负责、层层把关,保质、保量、及时进行审核,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的准确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三是认真做好建立台帐和有关退税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三、于出口货物离境日期的界定,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局已会同市外经贸局、经贸局、深圳海关联合制发《关于今年12月份涉及退税货物出口“离境日期”界定的通知》(深外经贸计〔2003〕80号),明确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各单位应积极向出口企业做好宣传工作,防止企业将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税款和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货物的应退(免)税混淆起来。
  四、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由各主管区、分局负责。  
  五、对生产企业的清算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2003年度“免、抵、退”税清算工作包含两个部分:
  一是2003年当年发生数,由各主管区、分局负责对企业申报的单证和清算表进行全面审核、审批、汇总统计并上报市局;
  二是以前年度结转数(含2000年、2001年和2002年结转到2003年办理数),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落实,有关区、分局应积极配合。
  (二)各单位清算面要达到100%,并逐户做好清算台帐。清算台帐必须完整、清晰、准确,通过台帐准确反映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数,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免、抵、退税数实际办理的免、抵调库数和退库数,以及结转2004年度的免、抵、退税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在1月15日后将以前年度结转2003年度的申报及办理情况反馈给各主管区、分局。
  (三)各主管区、分局应进一步加快对2003年7-11月份免、抵、退税申报(第二次申报)的审核,督促企业及时在2004年1月10日前进行2003年度12月份退税单证(含以前各次申报单证不齐本期收齐的出口部分)的申报(第三次申报),并立即开展审核工作。
  对审核情况,市局将及时通报审核审批的进度和质量。各主管区、分局对发现的问题要积极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要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适时组织力量进行复查。
  (四)主管区、分局应认真对企业清算数据(附件3、7、和11)进行复核、整理和汇总,并在1月17日之前将清算表(附件1、3、4、6)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三科)进行汇总;
  2004年3月31日清算工作结束后,各主管区、分局应于4月17日前将复核后的清算表(附件2、3、4和6)及清算报告正式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三科)进行汇总。
  六、对外贸企业的清算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数据包含两个部分:
  一是2003年当年发生数,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根据外贸企业清算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并汇总统计;
  二是以前年度结转数(含2000年、2001年和2002年结转到2003年办理数),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自行统计。
  (二)2004年1月15日前,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督促各外贸企业就2003年出口货物单证齐全的部分进行正式申报,就2003年度全部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并于1月17日前完成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数据的汇总。
  2004年3月31日前,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将外贸企业收齐退税单证(含暂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部分)的2003年度出口退税单证全部收上来,包括:
  (1)单证齐全、电子信息齐全的;
  (2)除收汇核销单(不含远期结汇证明)外,其他纸质单证、电子信息齐全的;
  (3)纸质单证齐全而电子信息不齐的。并于4月17日前完成外贸企业清算数据的汇总和清算报告。
  七、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汇总全市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清算结果,分别在1月20日、4月20日前将有关清算报告和清算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八、本次只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清算文件的文字部分,生产企业清算表格和填表说明根据市局调整后的要求填报,外贸企业的另行下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24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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