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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3]32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2
实施时间: 2003-12-22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7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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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业务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二条涉及的视同内销征税问题,待市局确定具体操作措施后再行明确。
  二、《通知》第四条涉及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其出口货物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三、《通知》第九条涉及的小型出口企业标准问题,待市局研究后再行明确。
  四、《通知》第十一条涉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可不提供《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22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第四条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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