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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4]258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2
实施时间: 2003-11-2
失效时间: 2007-11-6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6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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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今年11月份,市局下发《关于做好2005年个体户税收核定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38号)后,各单位对调整明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等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做了大量的应对准备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最近,省局对我市的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新旧带征率的衔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现对2005年个体工商户核定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调整处理。为实现平稳过渡,对我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09号,以下简称209号文)所附《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规定的“工业生产”、“商业”、“加工、修理、修配”三大行业类别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在2005年内统一改按三级全额累进过渡带征率,具体见附件《广州市缴纳增值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过渡带征率表》。该表适用于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及虽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业户。其他行业类别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仍按209号文所附《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并视当地实际情况做好个体工商户的带征率衔接工作,同时须将当地执行的带征率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备案。
  二、非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新旧带征率,仍按原规定由各单位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衔接,争取3年内过渡完成。
  三、各单位在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工作,衔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新旧带征率时,应把握确保税收,平稳过渡,逐步到位的原则,同时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耐心细致地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解释和税收宣传服务。在税收核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缴纳增值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过渡带征率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相关附件:
附件:广州市缴纳增值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过渡带征率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发[2007]245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6
实施时间:200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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