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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5]32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5
实施时间: 2005-7-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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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外[2005]3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是企业提取呆账准备和进行财务核算的一项财务管理制度,税收上呆账准备的提取仍按《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执行,呆账准备提取的基数、方法和比例,财务与税法不一致或不协调产生的差异,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金融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应于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财务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自行作纳税调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财务上呆账准备提取的情况(包括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以及按类别提供呆账准备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税务上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项目,呆账准备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收回已核销、本期核销、期末数)。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五日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外[2005]35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深圳不发),省属金融企业、省联社(筹备组):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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