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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市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5]24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6
实施时间: 2005-6-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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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清国税发[2004]23号)悉。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2005]11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市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清远市清城区粤安工贸公司贷款的呆账损失人民币54,778,809.20元。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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