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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8]14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18
实施时间: 2008-7-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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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027号),文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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