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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9]7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7
实施时间: 2009-4-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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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闽财综[2009]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部公布的政府性基金目录,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和税前扣除的依据之一,今后各地可自行依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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