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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制剂[药]业务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
发文文号: 长所函[2002]2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9-27
实施时间: 2002-9-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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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税局、市直属各分局:
  近接榆树市地税局来函请示,对榆树市人民医院所属制剂室生产销售葡萄糖注射液的所得,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这种情况在其他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经研究,并请示省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所属制剂(药)室,生产销售药剂、药品取得的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所属制剂(药)室,生产销售药剂、药品。其用于本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销售给其他医疗机构和单位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各分局认真执行,并将征收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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