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制剂[药]业务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
发文文号: 长所函[2002]2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9-27
实施时间: 2002-9-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5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税局、市直属各分局:
  近接榆树市地税局来函请示,对榆树市人民医院所属制剂室生产销售葡萄糖注射液的所得,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这种情况在其他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经研究,并请示省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所属制剂(药)室,生产销售药剂、药品取得的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所属制剂(药)室,生产销售药剂、药品。其用于本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销售给其他医疗机构和单位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各分局认真执行,并将征收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津价费[2000]37 0001/1/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承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征收营业税问 闽地税政一[200 2003/5/2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税收 京地税票[2003] 2003/9/8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 穗府办[2013]27 2013/6/22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2001/11/9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审批和执业管理 冀财综[2003]24 2003/3/2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驻穗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2]71 2012/6/28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 津财综[2015]4号 2015/1/1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管 甘地税征[2001] 2001/3/1
关于印发《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国资发改革[202 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