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制剂[药]业务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
发文文号: 长所函[2002]2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9-27
实施时间: 2002-9-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1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税局、市直属各分局:
  近接榆树市地税局来函请示,对榆树市人民医院所属制剂室生产销售葡萄糖注射液的所得,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这种情况在其他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经研究,并请示省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所属制剂(药)室,生产销售药剂、药品取得的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所属制剂(药)室,生产销售药剂、药品。其用于本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销售给其他医疗机构和单位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各分局认真执行,并将征收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价格清单的暂行规定 卫规财发[2002] 2002/9/20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审批和执业管理 冀财综[2003]24 2003/3/21
关于印发《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国资发改革[202 2022/11/30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长地税个所字[2 2001/12/27
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7号 2015/1/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承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征收营业税问 闽地税政一[200 2003/5/20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驻穗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2]71 2012/6/28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闽财税[2003]31 2003/6/12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 苏卫规财[2007] 2007/4/18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苏州地税函[201 20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