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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春星宇集团等四家公司停止执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地税函[2002]3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10-21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4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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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越权自定的减免税和放宽政策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长春星宇集团、长春建工集团、长春房地集团和长春酿造集团等四家公司从二○○二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执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下属企业和单位,从二○○二年一月一日起,以独立核算的公司为纳税义务人,向所在地的地税分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各县(市)地税局和市区各分局自行确定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越权违规问题,也要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立即予以纠正。
  三、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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