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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地税发[2002]7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8-2
实施时间: 2002-8-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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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所):
  现将《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印发给你们,该标准将作为今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案卷和评查的依据,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市局反馈。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工作规程(试行)》(长地税法字[1999]103号)和《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长地税法字[1998]29号)同时废止。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总则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地税系统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所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处罚的案卷。
  二、标准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
  三、术语
  (一)处罚主体是指依法能够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所。
  (二)被处罚主体是指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民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四)法人是指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
  (五)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六)主要法律文书是指处罚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填写制作的书面材料。一般是指在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过程中对外使用的文书和处罚审批类文书。
  (七)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主管负责人。
  (八)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申辩、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九)行政处罚程序是指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所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方式、阶段及时问顺序和程序。
  (十)时间本标准所称的时间要具体到年、月、日、时、分。
  (十一)地点本标准所称的地点要具体到县(市)、区、路、门牌号或乡(镇)、村、队。
  (十二)基本标准本标准所称的基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合法性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
  (十三)一般标准本标准所称的一般标准是指行政处罚案卷中,反映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
  基本标准
  四、主体合法
  (一)处罚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所具有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经过依法确认;
  3、实施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4、法律文书中,印章使用符合规定;即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必须使用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所的印章及其法人印章;
  (二)被处罚的主体认定准确:
  1、被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对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的材料。
  2、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3、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主要法律文书所述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二)主要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三)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六、适用依据正确
  (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所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主要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三)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七、程序合法
  (一)在实施阶段上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二)在时间顺序上应按照实施处罚的步骤记载;
  (三)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四)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由两名以上的税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税收违法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依法应由上一级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
  6、主要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时限、方式,案卷中必须有相应的回执;
  7、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8、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资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意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嫌犯罪案件有关证据(复印件);
  (4)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一般标准
  八、立案审批
  立案审批表包括:
  (一)案件来源。检查中发现、举报、群众来信来访、领导交办、移送等;
  (二)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注明检查的时间;
  (三)违法事实。应注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承办人对违法事实、情节的判断:
  (四)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建议立案的意见、承办人签名及年、月、日;
  (五)审批意见。应有各单位主管局长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九、调查取证。主要法律文书有调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文书、鉴定结论、听证文书、调查报告等。
  (一)调查笔录。包括: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等:
  1、询问笔录(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一个被询问人):
  (1)询问起止时间和地点;
  (2)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
  (3)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等;
  (4)询问内容。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
  (5)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有“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
  (6)询问笔录记录的被询问人回答的问题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压指印;
  (7)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8)笔录中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记载(使用专门陈述、申辩文书的除外)。
  2、检查笔录(—个案件涉及多处经营场所的,应分别制作笔录)
  (1)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被检查人是单位的要记载其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记载其姓名、职务情况;
  (2)检查的时间、地点;
  (3)现场情况。应准确、客观地记载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包括有关的数据、位置、状态、情节、程度等;
  (4)检查、记录人员签名;
  (5)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6)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或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
  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2)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
  (3)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及数量、规格;
  (4)登记保存证据的方式、期限和地点;
  (5)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6)税务机关印章及年、月、日。
  2、物品清单
  (1)物品的数量、品极、名称、规格、型号、形态等;
  (2)应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登记保存物品的方式、期限和地点;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文书
  (三)鉴定结论
  1、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
  3、明确的结论意见;
  4、鉴定部门印章、年、月、日及鉴定人员姓名。
  (四)调查报告。
  l、案件来源;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查明的违法事实的证据;
  4、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其法律依据;
  5、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6、行政处罚建议及其法律依据;
  7、调查机构负责人和调查人员筌名;
  8、其他事项。
  (五)听证文书。包括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记录、听证报告等。
  1、听证告知书
  (1)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相应的条、款,项、目;
  (2)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3)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
  (4)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印章及年、月、日。
  2、听证通知书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3)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
  (4)行政机关印章及年、月、日。
  3、听证公告
  (1)案由;
  (2)听证的时间、地点;
  (3)行政机关印章及年、月、日。
  4、听证记录
  (1)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
  (2)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住址等基本情况;
  (3)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陈述、申辩的内容;
  (4)听证主持人、记录人、调查人员、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签名和押印。
  5、听证报告
  (1)案由;
  (2)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情况;
  (3)当事人针对税务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
  (4)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十、审查决定。主要法律文书有:税务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案件集体审议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
  (一)税务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1、基本案情;
  2、调查机构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3、调查机构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4、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5、听证情况;
  6、审查机构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7、审查机构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8、审查人员、审查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及年、月、日。
  (二)案件集体审议记录
  l、时间、地点;
  2、案由;
  3、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
  4、承办人员汇报的案情;
  5、参加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
  6、结论性意见。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依据;
  3、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及种类: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名称及年、月、日(年月日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处罚的日期为准);
  7、税务机关印章。
  (四)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2、违法事实;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目;
  4、责令改正的内容及期限;
  5、税务机关印章及年、月、日;
  6、税务机关对当事人改正情况的复查记录。
  十一、送达执行。主要法律文书有:送达回证和执行文书。
  (一)送达回证
  1、送达文书的名称;
  2、受送达人的名称[姓名](适用于发生法律效力和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送达):
  3、送达的时间、地点:
  4、送达方式。代收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5、税务机关印章;
  6、送达人签名;
  7、收件人员签名。
  (二)执行文书
  1、行政处罚全部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凭证。如行政处罚缴款收据等;
  2、行政处罚部分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审批文书。如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审批文书等;
  3、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应有依法加处罚款;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
  4、执行报告。包括案由、案情、执行情况、承办人建议结案的意见、主管领导同意结案的意见、承办人及主管领导签名及年、月、日。
  立卷归档标准
  十二、立卷归档
  1、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卷制度,一卷一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可以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2、卷内文书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所有文书只存一份正本。
  3、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拍摄时间、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内容。
  4、卷内文书按下列顺序排列:顺序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
  5、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
  6、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
  7、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案卷装订无金属物,并符合档案法的其他要求。
  8、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在处罚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资料应当统一送交法制部门,经法制部门整理,于结案后的60日内立卷归档。
  9、本机关工作人员查阅税务行政处罚档案,应当征得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本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查阅税务行政处罚档案,应当经本机关局长批准。查阅税务行政处罚档案应当在档案室进行,需要抄录、复制或者借阅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查阅人要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和税务机关保密。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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