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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埠驻长机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地税个所字[2001]14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12-27
实施时间: 2001-12-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76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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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所):
  最近一些单位反映,外埠驻长机构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征收比较困难,纳税地点和扣缴义务人不明确。据调查,外埠驻长机构职工所得来源有三种形式:
  一是由驻长机构直接支付所得:
  二是由总部将资金划拨到驻长机构,再由驻长机构向职工支付;
  三是由总部直接支付。针对上述情况,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和扣缴义务人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驻长机构直接支付所得的,其职工个人所得税由驻长机构代扣代缴,纳税地点为驻长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二、由总部划拨到驻长机构,再由驻长机构向职工支付所得的,其职工个人所得税由驻长机构代扣代缴,纳税地点为驻长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三、由总部直接支付职工个人所得税,而不在驻长机构所映所得情况的,其职工个人所得税在总部当地缴纳。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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