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埠驻长机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地税个所字[2001]14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12-27
实施时间: 2001-12-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9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所):
  最近一些单位反映,外埠驻长机构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征收比较困难,纳税地点和扣缴义务人不明确。据调查,外埠驻长机构职工所得来源有三种形式:
  一是由驻长机构直接支付所得:
  二是由总部将资金划拨到驻长机构,再由驻长机构向职工支付;
  三是由总部直接支付。针对上述情况,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和扣缴义务人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驻长机构直接支付所得的,其职工个人所得税由驻长机构代扣代缴,纳税地点为驻长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二、由总部划拨到驻长机构,再由驻长机构向职工支付所得的,其职工个人所得税由驻长机构代扣代缴,纳税地点为驻长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三、由总部直接支付职工个人所得税,而不在驻长机构所映所得情况的,其职工个人所得税在总部当地缴纳。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 金市地税政[200 200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收入征收 桂地税函[2003] 2003/6/9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 京财税[2003]73 2003/6/24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 浙嘉地税政[200 2007/7/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 琼地税发[2002] 2002/9/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 深地税发[2005] 2005/7/1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 皖地税[2000]27 2000/11/1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 浙嘉地税政[200 2002/1/28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 吉地税发[2002] 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