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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5]26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7
实施时间: 2005-6-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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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芬兰合作基金会从博能(广州)电子有限公司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穗国税发[2005]45)收悉。关于芬兰合作基金会贷款给博能(广州)电子有限公司(金额为210万美元)取得的利息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同意对芬兰合作基金会发放的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复
  附件:  国税函[2005]41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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