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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江门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5]20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17
实施时间: 2005-5-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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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江门分行核销呆账贷款的请示》(江国税发[2005]59号)和《关于中国银行江门分行核销贷款呆账的请示》(江国税发[2005]60号)悉。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银行江门分行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2笔,金额合计人民币9,561,676.93元。(详见附表)。
  此复。
  附件:中国银行江门分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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