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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保障税务机关独立执法权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办明电[2001]13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1-8-14
实施时间: 2001-8-14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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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经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全省纳税环境得到进一步好转,税收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但个别地方和部门在执行税收政策、保障税收执法工作方面还存在突出问题。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强化依法治税,保障税务机关的独立执法权,严厉打击偷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经省政府同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依法治税重要性的认识。良好的税收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各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的基础。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坚持依法治税是党和国家对税收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加强依法治税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依法治税重要性的认识;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正常财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依法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充分理解和支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创造良好环境。
  二、严格按照《征法》强化税收征管。《征管法》进一步明确了税收立法权,赋予了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检查等法定权限,加大了对偷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征管法》的各项规定,不得非法减免税,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混淆税款入库级次;不得擅自在国家税法明确授权的管理权限之外,以各种方式更改、调整国家税收政策,扰乱税收秩序。损害税法权威。
  三、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非法变通国家税收政策的行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紧急通知》(吉政明电[2000]8号)等文件精神,坚决制止非法减免税等变通国家税收政策的行为。要对地方自行制定的涉税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对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必须于2001年10月底前予以纠正,并如数补缴税款。对逾期拒不纠正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违反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决定,一律不得执行,并要立即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四、切实保障税务机关的正常税收检查权。《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目前个别地方干扰税务机关的正常税收检查,要求税收检查必须事先征得当地纪检监察、法制部门或治理软环境办公室的批准。这种做法干扰了国家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独立执法权,导致偷骗税行为得不到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必须予以纠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与坚持依法治税的关系,依法保障税务机关的正常税收检查权。各级税务机关要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出发,提高检查质量,减少检查次数,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超过两次(有涉税举报案件的除外),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的现象,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大力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帮助解决税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协调税务、公安、检察、海关、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定期召开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席会议,及时沟通情况,相互协调配合,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特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积极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要求。各市州政府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于10月底前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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