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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营业税税源监控分析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流字[2001]14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0
实施时间: 2001-7-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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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金融保险营业税税源监控分析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省局。
  附件:金融保险营业税税源监控分析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金融保险业税源状况,促进税款均衡入库,提高金融保险营业税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金融保险营业税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包括:
  (一)银行性金融机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城市信用社(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农业发展银行等;
  (二)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及人寿保险公司等;
  (三)证券公司;
  (四)其它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
  (五)开展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税源监控范围限干地税部门征收的金融保险营业税,不包括以上纳税人缴纳的一般营业税和其它地方税收。
  第三条 金融保险营业税税源监控分析资料,主要通过省局制定的报表指标体系反映,分季度分析报表和年度分析报表两种。
  一、季度分析表。包括:
  (一)季度金融保险营业税统计表(表1)。报送时需提供本地区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各保险公司的汇总财务报表(包括资金平衡表、损益表。下同)。
  (二)季度金融保险营业税增减因素分析表(表2)。在前三个季度填报,并附文字材料。各市、州(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除外)四月末、七月末、十月未收入进度末达到48%、72%和90%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并对全年收入完成情况做出预测,提出加强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季度金融保险营业税重点企业税源监控表(表3)。重点企业是指上一年度收入额排序靠前的企业,各地具体户数为:长春、吉林30户,其它地区20户,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为全部金融保险企业。
  (四)各季度税款收入的截止日期为4月底、7月底和10月底。
  二、年度分析表。包括:
  (一)年度金融保险营业税税源分户统计表。主要有三种,分别适用于银行(表4)、保险公司(表5)、证券公司及其它金融机构(表6)。除农业发展银行填写全省汇总数、城市信用社(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分县(市、区)填写汇总数外,其它企业均分户填列。
  报送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分县(市)及地区的年度汇总财务报表;
  2、其它金融机构年度分户财务报表。
  (二)年度金融保险营业税税源基础资料汇总表(表7)。
  第四条 季度分析表格及资料子季度终了后四十日内报送;年度分析表格及资料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报送。
  第五条 税源监控分析表格均采用ExceL97编制,并通过省局网下发。金融政策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省局将适时在网上对表格进行修订,不再另行发文通知。除企业财务报表外,监控表格及文字材料均通过省局网实行无纸化报送。
  第六条 要注意税源资料的积累和利用。省、市(州)局要建立金融保险营业税税源资料数据库,主要服务于税收政策分析、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税源调查、收入分析和预测等工作。
  第七条 为保证税源数据库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各地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税源调查工作,采取各种方式采集税源资料,在不改变表格格式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各级地税部门的流转税机构,要有专人负责金融保险营业税税源资料管理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并对金融保险营业税税源管理和资料应用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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