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账簿、凭证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流字[2001]11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25
实施时间: 2001-6-25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00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向外籍个人提供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市、州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统一签发或集中在部分县(市)级分局签发。
  二、签发《证明》工作要由专人管理,《证明》需在审批表编号、主管税务机关领导签字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后方可生效。《证明》原件交纳税人前,要复印存档备查。
  三、对总局文件中新增加的仅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省局不再统一印刷下发,而将设定格式“保护”后的空白证明放在省局网流转税处目录下,请各地区局及时下载备存,根据外籍个人纳税人的要求,统一使用计算机开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 沈地税函[2011] 2011/12/1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 鲁国税发[2001] 2001/5/2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 山东省国家税务 2013/7/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契税完税证明和耕地占用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 2012/1/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 吉地税函[2016] 2016/9/2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用章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9] 2009/9/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 穗地税发[2009] 2009/1/13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寄送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 2013/3/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 深国税发[2000] 2000/1/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 皖地税函[2001] 200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