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1]14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18
实施时间: 2001-7-18
失效时间: 2011-9-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0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省所得税专业会议反映的情况问题,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二、通信企业由于经营业务需要,向用户出租移动电话发生的购置费用,可以按租赁期限平均计算,予以税前扣除。
  三、经批准实行债转股的企业,要以转股时间点确定股本比例,以此计算中央与地方的参股比例。
  四、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予以税前扣除。
  五、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为本单位有关人员配备的电话、手机、呼机发生的通讯费用,可凭电信部门开据的发票,予以税前扣除。
  六、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股份制企业股本构成中有各类基金的,在计算中央与地方比例时,各类基金不计入中央或地方分享税收的计算比例。
  七、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未抵完部分,不再结转下年抵扣。
  八、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时间,为该项资产已进行了财务处理并确认损失,按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报废后收回的残值并入收入征税。
  九、金融企业发放给工作人员的点钞津贴和发现假币的奖金,按计税工资掌握。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0
实施时间:2011-9-2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 深国税发[2001] 2001/5/1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0]31 2000/12/20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3] 2003/4/3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姜堰市育才教育中心适用企业所得税 苏国税函[2005] 2005/2/18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所字[200 2000/12/27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 浙国税所[2004] 2004/10/25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 渝国税函[2003] 2003/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