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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告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3]21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6
实施时间: 2003-1-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1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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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国税发[1999]193号)、《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2002年度纳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述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附送由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师事务所或经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初审及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如下简称“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二、出具查账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或配备了8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注册证书》的注册税务师(2002年12月20日前与任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经劳动局鉴证,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明确,注册税务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的中介机构执业(所在单位属于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的除外)。
  三、经认可的中介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表,或可在广州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www.gzntax.gov.cn)和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互联网站()查阅。
  四、本通告暂列出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具备上条件的,请于2003年1月24日持有关原始资料(具体要求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和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互联网站)及其复印件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办理认可手续。
  (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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