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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5]23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31
实施时间: 2005-5-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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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惠国税发[2005]26号)收悉。关于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同意对该公司生产经营所得,自2004年1月1日起,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你局应对该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及《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23号)的规定,若发现其生产经营不符合要求,应及时终止其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资格。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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