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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发[2005]6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25
实施时间: 2005-5-25
法规类型: 反避税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4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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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函[2005]7号)的要求,按照2005年财政部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布置会议的精神,为了做好今年我省的税源调查工作,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总结往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经验,认真落实好这项工作。
  一、调查范围
  2005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单位范围为:2004年度全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企业(内资、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各市根据《2005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抽样方案》的要求,采用分层抽样的方式,确定县(区)层的调查户数和调查企业(单位)。
  二、调查内容
  2005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内容为:2004年度企业(单位)基本财务状况,收入、成本费用,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等资料。具体内容按照《2005年财政部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2005年财政部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和《2005年财政部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指标填报说明》执行。
  抽样和填报中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一并上报。
  《2005年财政部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2005年财政部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和《2005年财政部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指标填报说明》3个文件和调查参数由省统一下发。
  三、职责分工
  (一)省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对市级所属部门的税源调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各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可联合组成税源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工作。
  (三)县(区)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对调查企业的报表发放、收集和初步审核,然后将初审后的调查报表上报市级所属主管部门;市级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对县(区)上报的报表数据进行集中录入、审核调整工作,并将审核无误后的调查数据从计算机卸出,将数据软盘和有关情况说明材料送市财政部门。
  (四)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税源调查布置会的组织和日常协调配合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还要负责将国税、地税部门报送的调查数据进行合并汇总、审核、数据分析,形成本地区的调查工作报告。调查工作报告要包括本地区税源调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税源情况分析,对税源调查工作、指标体系、报表等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四、时间安排
  各市要在2005年7月11日前全部完成调查企业代码表、调查表数据的录入、审核工作,并带数据U盘和书面工作总结参加全省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数据汇审。汇审后各地还要进行调查资料分析和测算工作,并将分析报告报省财政厅(法规处)。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根据《2005年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抽样方案》、代码编制规定和填报说明,按照往年的经验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切实认真做好2005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各地要加强软件的培训工作,提高企业资料录入的质量。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是研究制定财税政策,开展税政分析的一项基础工作。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所取得的抽样数据,作为两法合并政策出台的技术依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为财政部摸清企业所得税负担水平,对企业所得税分产业、行业、地区、经济类型的税负水平测算分析提供了数据的平台,不仅为我国两法合并提供不可缺少的依据,还将在两法合并后为我国所得税的完善和政策的及时调整做出贡献。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重视该项调查工作,认真组织安排,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次税源调查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请各市要以所取得的数据为基础,加强对数据的测算分析工作。
  (四)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将对各地税源调查工作情况开展评比,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对没有按要求完成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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