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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2]72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5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4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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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局《关于印制和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308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新旧发票使用时间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就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启用后,原由各地印制并由纳税人领购的旧版机动车销售发票截止填开日期明确如下:
  一、旧版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时间允许延长至2003年3月1日。纳税人领用的旧版机动车销售发票,填开日期在2003年3月1日前的,一律为有效发票。
  二、各地必须立即停止发售旧版机动车销售发票,保证纳税人从2003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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