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等税收问题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国税告[2002]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00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6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地产地销增值税优惠等税收政策的调整和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停止执行以下政策规定,有关业务恢复按照规范办法征收增值税:
  (一)特区内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三)特区内外资电厂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于政策调整后,有关具体征管问题规定如下:
  (一)特区内工业企业在会计核算上不要求划分一般销售和地产地销。一般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时不填写有关“地产地销”栏次,有关“一般销售”栏目按国内应税销售口径填写。
  (二)特区内工业企业在特区内销售货物所开具的发票不需加盖“地产地销专用”印章或作其他特别注明。“地产地销专用”印章作废。已领购的加盖“地产地销专用”印章的发票不再使用,未使用完的在2003年1月份要向主管国税机关全部核销。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征收率为6%的发票。
  特此通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废止财政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 财税[1996]6号 1996/4/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浙国税流[2005] 2005/12/2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试 粤国税发[2006] 2006/9/7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 云财税[2001]34 2001/6/2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 深国税发[1997] 1997/1/1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 深圳市第六届人 2017/5/16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产地销增值税税收政策的批复 琼国税函[2001] 2001/5/30
关于更新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4/7/1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 川国税函[2005] 2005/8/1
关于推广借鉴深圳经济特区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的通知 发改地区[2021] 202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