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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2]36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6
实施时间: 2002-12-6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60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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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7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深圳市国税局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标准暂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73号)第四条第八款第八点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06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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