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外汇管理 >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2]30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1
实施时间: 2002-11-1
法规类型: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2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转发给你们,另补充两点意见如下:
  一、各市地方税务局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地方税务报送当地《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出具情况汇总表,具体表格见附件1。
  二、《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印章和《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印章由各地按规定规格自行刻制使用。印章规格及样式见附件2。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出具情况汇总表(略)
     2、印章规格及格式(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鲁国税函[2002] 2002/10/24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9/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京国税发[2009] 2009/1/20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有关事项的通 2010/1/1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 杭国税外杭地税 2009/1/16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 吉国税联字[200 2009/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沪国税外[2002] 2002/9/24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 粤汇发[2009]90 2009/12/28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渝地税发[2002] 2002/9/27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热点问题[2025年8月] 2025/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