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2]556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27
实施时间: 2002-9-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6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国税办发[2002]8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凭区劳动部门颁发的《广州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区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在证件的有效期内,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15元;税务登记框工本费20元照常收取。
  二、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失业人员需提交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原件、复印件或失业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需加盖业户公章。受理开业税务登记的人员需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返还原件给申办人员。
  三、征管单位在录入征管软件时,需在“补充资料”备注栏中注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字样并做册登记。
  四、对下岗人员再就业的业户及其他业户领购《发票领购簿》,从2002年9月1日起,全部免收工本费。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鲁地税函[2007] 2007/5/1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浙国税所[2003] 2003/8/25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 闽国税发[2003] 2003/2/28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方 沈国税发[2004] 2004/3/18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推进 深地税发[2003] 2003/7/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 粤国税函[2004] 2004/2/10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 内地税字[2003] 2003/9/9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 辽地税发[2004] 2004/7/28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 渝地税发[2003] 2003/10/1
关于加强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 财经字[1998]95 199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