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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2]21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5
实施时间: 2002-8-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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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田区国家税务局、罗湖区国家税务局、蛇口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5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221号)补充意见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总机构设在深圳市外,其深圳分支机构先在深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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