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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况报告表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2]46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8
实施时间: 2002-7-8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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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况报告表格的通知》(国税函[2002]3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况报告表格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粤国税函[2002]277号转发中,《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第四条第五点“其他有关协议:……可在中国免征企业所得税”有误,应改为“……可在中国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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