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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2]19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13
实施时间: 2002-6-13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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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73号)转发给你们。
  市局同时明确,符合该函件规定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退(免)税审核审批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管辖。请一并遵照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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