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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广东省邮政局2004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5]11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31
实施时间: 2005-3-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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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邮政局《关于申请2004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度的函》(粤邮政函[2005]7号)。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304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省邮政局2004年度按总经费100111万元的4.21‰计提业务招待费422万元。广东省邮政局及其直属单位在核定的标准内(详见附件)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广东省邮政局及其直属单位2004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附件:
  广东省邮政局及其直属单位2004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单 位 名 称 金 额
  1 广东省邮政局本部 290
  2 广州邮区中心局 66
  3 广东省邮政储汇局 60
  4 广东省机要通信局 6
  合 计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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