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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3-31
实施时间: 2010-3-3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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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备案材料。现对我市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年度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信息年度报备的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即附表1-1,外省事务所驻津分所填写附表1-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即附表2,外省事务所驻津分所不填);
  (三)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情况表(本地总所、外省事务所驻津分所均填写);
  (四)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行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业务收入表、主营业务成本表、管理费用表、缴纳各税款情况表等6张表,格式要求与上报行业协会的报表格式一致,并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行业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
  (五)对所属分所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书面材料,本地总所在异地设分所者上报,外省事务所驻津分所不上报)。
  (六)对2009年度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说明或保单复印件。
  二、基本信息年度报备的要求
  (一)报备的时间
  2010年4月15日为基本信息年度报备的基准日,4月19日—23日报送材料。
  (二)报备的方式
  本次年度报备采用书面报备和网上报备相结合的方式,各事务所应当在报送书面备案材料的同时登陆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站,填写信息,网上填报内容与书面报备材料必须一致。
  基本信息年度报备的具体流程:
  1.如实填写需报送表格的电子版(表格样式请到“天津会计”网站www.tjkj.gov.cn“下载专区”栏目下载),打印出纸质材料,由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
  2.登陆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站www.acc.gov.cn,进入“注会专栏-会计师事务所”栏目,选择“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总所业务”(驻津分所应选择“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德勤华永天津分所、普华永道中天天津分所应选择“中外合作所分所业务”),在相关栏目内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后登陆,进入“基本信息报备”(或“分所信息报备”),填写“事务所基本情况”、“合伙人/股东情况”(分所只填写“分所基本信息”)。
  3.将纸质材料与网上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对,若事务所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填报内容与系统中现存信息不一致时,应当向我局报送相关变更备案材料。网上填报时不能修改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首先通过“变更备案”等功能修改系统数据后再行报备。
  4.在填写网上信息时,以下数据与纸质材料填报口径不一致,请加以注意,并按如下要求填报:
  (1)网上及纸质材料有关金额部分的数量单位均为“万元”并保留两位小数;
  (2)网上信息“上年末净资产额和风险基金总额”=纸质材料中“年末净资产”+“职业风险基金年末数”;
  (3)网上信息“上年度审计业务收入”=纸质材料中“审计(鉴证)业务收入”-“验资收入”;
  (4)网上信息“上年度其他业务收入”=纸质材料中“会计服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5)网上信息“上年度咨询业务收入”=纸质材料中“管理咨询收入”;
  (6)网上数据和纸质材料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为:网上数据中四项收入总和=纸质材料中“业务收入合计”。
  5.将核对无误的纸质材料进行报送,将网上报备信息进行“提交”(注意必须点击“提交”按钮,不能只点击“保存”)。
  (三)报备的其他要求
  1.2009年度行业会计报表要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纸质材料应于2010年4月23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备案材料的,市财政局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公告,同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对于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也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的,视为不能提供证明材料。
  拟注销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本次报备工作结束之前完成注销手续,否则也要进行正常的年度备案。
  2.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第三条规定,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当年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同时相关财税政策中,从未出现所谓“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封顶”政策。因此,凡2006年以后有漏提职业风险基金行为的事务所,应补提职业风险金并进行账务调整,相关金额可在2010年损益中列支。
  对于未及时调整的,市财政局将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事务所(分所)和注册会计师向市财政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市财政局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据《行政许可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达、杨志鹏
  联系电话(传真):23303768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721室
  邮编:300042
  Email:tjkjc@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附件:
天津市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年度备案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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