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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提取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函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5]8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14
实施时间: 2005-3-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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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你行《关于申请呆账准备金税前列支的函》(工银粤函[2005]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取消纳税人提取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审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呆账准备金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执行。你行多提的准备金应在申报时自行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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