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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整顿税收征管工作秩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地税征字[2001]10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7-15
实施时间: 2001-7-1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38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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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所):
  为贯彻实施新税收征管法,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理顺征纳关系,整顿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秩序,特作如下通知:
  一、强化征管基础管理,清理漏征漏管户,开展发票检查,坚决打击拒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继续清理漏征漏管户。特别是对未技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各单位要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到7月底,以税务所为单位,利用半个月的时间组织力量清查,要把责任落实到人,重点清查自管户,彻底清查盲区死角、易漏地段和“钉子户”。税务所清查结束后,各分局要在8月1日至5日组织复查,并在8月6日将清查总结上报市局。8月6日以后,市局将由征管处、稽查局、发票处组织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抽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并在全市地税系统内通报。
  (二)对伙食、娱乐、洗浴业采取发票抽奖措施。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使用税控机打印机外发票的,采取消费者索取发票后直接拨打抽奖电话方式参与抽奖;二是对使用定额发票的,将采取“刮刮乐”的抽奖方式,消费者索取发票后即刮即中,当场兑奖,对未中奖的定须发票,消费者还可拨打抽奖电话参与抽奖。从而增强消费者索票的积极性,提高消费者依法索票的意识。为配合发票抽奖措施,警示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提醒消费者依法索要发票,市局将制作15,000个告示牌,费用由省、市局承担,各分局要将告示牌固定在经营者收银台的醒目位置,要实施跟踪管理检查。
  (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发票抽查工作。各分局要在8月份组织力量以税务所为单位对餐饮业、娱乐业、洗浴业组织510次以上的集中检查,重点打击拒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在年底前要公开查办处理2-3件发票违法案件,并将典型案例上报市局,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市局将在各种新闻媒体上广泛开展加强发票管理的宣传。近期在报纸上要组织一期发票管理的系列宣传,全面宣传开展有奖举报活动以来成果和加强发票管理的新举措:在电视上宣传有奖举报的消息、举报电话和举报地点;利用交通台在全市出租车上滚动播发整治规范发票管理秩序的规定及一些具体案例。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配合市局宣传,到月底前要搞出一至两条有关发票管理的宣传报道,可直接在新闻媒体上发表或播发,也可报发票处统一组织宣传。各税务所要积极开展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正确使用发票的宣传,并要将这一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任务来抓,从而形成一个加强发票管理的氛围。
  (五)明确发票管理所的执法权限。为解决发票管理所的税收执法权尚不明确,不便检查、办案的问题,在今后的检查中,需要立案查办的,分局和发票所要共同查办、联合办案,需要使用分局法律文书的,各分局要积极配合。
  (六)清查上作中需要明确的几个法律问题:
  1.对末亮证经营的纳税人,要根据征管法第60条“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违法行为处罚。
  2.对未办登记和临时经营的纳税人,要按征管法第37条的规定核定税额并责令缴纳,对拒不缴纳的,实施简易的税收保全、强制措施;要按征管法第64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仅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还要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经通知申报而拒不利申报的,要按第63条的规定定为偷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先给子行政处罚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如果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中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继续大力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
  经过3个月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已达到78户,试点企业申报的营业收八比前期增长了9.37%,但申报的税额却下降了3.71%。试点企业申报营业收入逗月增加,说明税控机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税收下降、税控发票"“体外循环”、跟踪管理不到位、消费者索票意识较差等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为此,市局决定将来取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
  (一)各征收单位要将税控机试点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指定专人负责监控税控机的使用情况,加强跟踪管理,防止"体外循环"现象的产生,发现有收款不录入税控机,不开发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及时发现和反馈试点上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司题的办法。要重点搞好两个调查,一是调查纳税人中报缴税情况,看其是否做到了如实申报缴税;二是调查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外的税种自4月份以来的征收情况,并与去年同期做一下比较,分扩变化的原因,找出问题所在下大力气解决。防止税款流失。
  (二)及时汇总上报有关数据资料。为便于下局及时掌握试点企业的申报缴税情况,每月12日前。各征收单位要将上月《税控机试点单位纳税增减变动统计表》上报市局征管处。
  (三)逐步扩大税控机试点范围。要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省局的要求:积极扩大税控机的试点范围,近期内,纳税人要求使用税控机的,各单位要积极支持,不得阻止;企业没有要求的,也要按新征管法的规定督促其使用税控机。
  三、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开展"“一街一市”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
  各征收单位要在月底前在征管工作上建立一条规范街路,一个规范市场。现阶段规范四项内容:一是要求在街路、市场上的纳税人亮证经营:二是主管税务所要在税务公告板上公布纳税定额;三是税务所要建立查征簿、台帐;四是实行微机管理,将所有资料录入微机,实现微机开票。8月6日,各单位要将“一街一市”二作的开展情况上报市局。8月份,市局将对此进行验收、评比、奖励。
  四、明确几个具体问题:
  (一)核税工作。要严格按照市局的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批准权限执行,不得擅作主张。不按规定程序、方法核定,越权审批,对属于市局审批权限的,要报市局审批。
  新征菅法增加了可以核定的两种情形,一是对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二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在核税工作中,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一是对征管法第37条规定的流动性较大的未办登记的或是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核定,但是要两人在场;
  二是对个体工商户的“双定”工作,要由税务所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要核定营业额后再按其适用的综合征收率确定税额,按征管权限报分局核税科备案或审批,并将核定纳税定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三是对于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可以由检查人员桉市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方法核定;
  四是如果纳税人对核定税额有疑问,纳税人应负责向税务机关举证,以证明税务机关确实核定过高,是否过高或过低,以核定的税额与其实际的应纳税额不超过正负20%为限。
  (二)继续加大清欠力度,严格按征管权限审批缓税。新征管法第65条规定,只要欠税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清欠,而不需要造成税款流失的后果,税务机关就可处罚,对于不履行的,还可按第88条第三款的规定强制执行:征管法第48条的合并、分立的欠税清缴责任的规定,滞纳全由于分之二降到万分之五,还有代位权、撤销权、税收优先权、欠税公告等规定,都极大地增强了税务机关清欠的力度,各征收单位要以此为契机,充分运用新征管法赋予的手段,按照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欠税进行分门别类、梳理统计,深入地,有的放矢地开展清欠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掌握缓税的审批权限。严格控制缓税的发生,对确实需要缓税的:要在申报期之前拒市局,由市局统一上报省局。
  (三)加强税务检查,重点打击偷、逃、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随着全国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要求我们要加大对偷、逃、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的力度。新征管注在税收检查上赋予了税务机关更多的权力,增加了税务机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在检查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可以更简便的采取保全、强制措施、有权向第三方调查等条款,为税务检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各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的程序、权限积极开展税务检查。要注意在检查时不仅出示税务检查证,还要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中还要注意询问笔录等证据的收集。下牛年检查工作的重点要放在房地产,金融保险、建筑安装、广告业、出租房屋、社会力量办学、核定征收等方面,年底前各单位要公开处理2-3件偷、逃、抗税的违法案件并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治税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原则,新税收征营法在加大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的同时也增加了大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条款。市局要求各单位要结合新征管法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洁、行政诉讼洁,国家赔偿法的培训学习,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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