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所字[2001]7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5
实施时间: 2001-4-5
失效时间: 2011-9-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43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
  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企业,须逐级上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各地自行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按规定予以纠正。各地对纠正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将纠正情况千4月未上报到省局所得税处。
  三、各级地税机关对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政府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要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补充意见第二、三条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07]94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
实施时间:2007-8-2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7
实施时间:2011-9-27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 渝国税发[2002] 2002/1/15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 云国税发[2000] 2000/12/2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 渝地税发[2001] 2001/2/19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黑国税发[2000] 2000/12/17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 吉国税发[2001] 2001/1/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 皖国税发[2000] 2001/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 川国税函[2000] 200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