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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坏帐损失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函[2001]3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6
实施时间: 2001-3-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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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关于核销其他资产损失的请示》(长交行[2000]8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交通银行长春分行2000年度核销坏帐损失1,086,284.67元(详a见附件)。核销的坏帐损失,要首先冲减坏帐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据实扣除。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要继续做好坏帐的清理工作,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要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坏帐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相关附件:
附件: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坏帐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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