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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多元经营发展中心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63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30
实施时间: 2004-12-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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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深圳、佛山、韶关、东莞、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州铁路集团多元经营发展中心《关于广州铁路集团多元经营发展中心向所属企业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函》(多元中心函[2004]6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广州铁路集团多元经营发展中心2004年度向所属全资多种经营企业按营业收入的8‰提取最高限额为22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广州铁路集团多元经营发展中心所属多种经营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企业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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