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国税告[2002]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8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4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的有关精神,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商定,现将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深圳市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已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仍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上述纳税人因合并、分立、改制、变更等行为新设企业或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亦仍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从2002年1月1日起,凡是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分别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分别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各主管分局申报纳税。
  五、从2002年1月1日起,凡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包括涉外企业),已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但仍未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各区局、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3月0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收 黑地税联[2005] 2005/8/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地税发[2006] 2006/1/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 吉地税发[2002] 2002/4/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 湘政办发[1998] 1998/4/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湘国税发[2003] 2003/12/30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渝地税发[2002] 2002/1/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收入分享体制 云国税发[2002] 2002/2/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 皖国税发[2003] 2003/7/1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 2014/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