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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国税告[2002]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8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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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的有关精神,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商定,现将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深圳市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已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仍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上述纳税人因合并、分立、改制、变更等行为新设企业或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亦仍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从2002年1月1日起,凡是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分别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分别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各主管分局申报纳税。
  五、从2002年1月1日起,凡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包括涉外企业),已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但仍未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各区局、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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