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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53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6
实施时间: 2004-11-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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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在广东省内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从2004年度起,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南润滑油销售中心,从2004年度起,按照有关规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华南分公司,从2004年度起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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