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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2]10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10
实施时间: 2002-2-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37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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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51号)转发给你们,关于中国外运广东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省局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国外运广东公司全资控股的14家成员企业(名单详见国税函[2001]651号附件),在2001年度由中国外运广东公司在广州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中国外运广东公司及其合并纳税的14家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科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外运广东公司合并纳税的14家成员企业,在2001年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超过比例部分,应按规定退库或在下一年度抵缴。
  四、中国外运广东公司所属的其他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他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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