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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50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2
实施时间: 2004-1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35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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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关于辖内地市级分公司集中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国寿粤发[2004]45号),该分公司的县区级支公司(和相当于支公司一级的办事处)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该分公司向我局申请其县区级支公司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等税务事项上划到地市级分公司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仍未上划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的汕头、潮州、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揭阳所辖的县区级支公司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等税务事项上划到地市级分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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