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51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8
实施时间: 2004-11-8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61号,以下简称161号文)后,在上述地区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粤府[1992]52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161号文的规定,特区、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我省有广州、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和汕头、珠海市区的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免的,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决定。161号文停止执行后,为保持税法执行的连续性,对2002年1月1日前在汕头、珠海经济特区,广州、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湛江、珠海、汕头市的老市区内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给予减免地方所得税优惠的,可继续执行至经营期满。
  二、对2002年1月1日以后在上述地区注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给予减免地方所得税优惠的,按照《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粤府[1992]52号)处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豫国税发[2003] 2003/3/4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级以下审批机关审批部分外商投 宁政规字[2012] 2012/4/10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的通 财会字[1988]16 1998/2/23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 吉国税联字[200 2006/2/2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甬国税发[2005] 2005/4/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地方所 云国税发[2005] 2005/1/1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 赣商外资管字[2 2012/8/1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桂商资发[2022] 2022/6/14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 商资函[2016]95 2016/12/13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1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 沪财企[2012]11 201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