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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阿普丽佳[中山]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46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30
实施时间: 2004-9-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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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阿普丽佳(中山)有限公司申请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4]88号)收悉。关于阿普丽佳(中山)有限公司申请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同意对该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损失4,185,099.43元在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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