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赔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个所字[2000]15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2
实施时间: 2000-6-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1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测算,我省2000年免征标准确定为22000元,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 厦国资产规[202 2022/8/1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宁国资发[2024] 2024/10/30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冀政字[2019]19 2019/1/1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苏府办[2017]17 2018/6/21
中共安徽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审计厅关于推进重点 皖审委办发[202 2022/4/6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本市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 沪国资委统[200 2008/6/27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 2016/1/1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 深地税发[2003] 2003/7/25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企业监事会列 云国资监事[200 2004/4/7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 湘政办发[2017] 201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