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地税个所字[2001]14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12-27
实施时间: 2001-12-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6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所):
  最近,一些单位反映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中有关个人所得税事宜不够明确,经请示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现将医疗机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医疗改革文件的规足,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批准、部分经费预算指标相应上划到县(市)、区级以上财政、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机构。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营利性医疗机构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等服务活动,其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其取得的与医疗服务活动有关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集体举办或村医联办的医疗服务机构,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 苏卫规财[2007] 2007/4/18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 2024/12/13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制剂[药]业务所得征收企 长所函[2002]21 2002/9/27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苏州地税函[201 2011/11/8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8] 2008/1/23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 浙财综[2014]73 2015/1/1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云南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 云财社[2002]11 2002/9/29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审批和执业管理 冀财综[2003]24 2003/3/2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 京地税票[2009] 2009/6/26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发票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 20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