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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法[2001]46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1-9-7
实施时间: 2001-9-7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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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临猗、泽州、代县、襄垣、太谷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发[2001]16号)精神,明确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水果、干果农业特产品及果用瓜收入,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
  二、对烟叶、牲畜产品、水产、林木、蚕茧、花卉、食用菌等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其中:烟叶、牲畜产品在收购环节征收,其余应税农业特产品在生产环节征收。
  三、农业特产税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正税的15%。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3号)
  2、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应税农业特产品税目、税率表(略)
  二〇〇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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