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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地税法字[2000]2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2-1
实施时间: 2000-2-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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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税局、市直属分局,第一、二稽查局:
  为加强税务行政执法监督,促进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减少税务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生,特制定《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反馈给市局法规处。
  附:1、立案审批表;(略)
    2、移送意见书;
    3、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税务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提高地税干部的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税务执法错案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执法错案责任是指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行使行政职权违法或不当,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四条 税务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的原则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地税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执法错案有申诉权和检举权,并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税务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时效为二年。即实施行政行为决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各级税务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各项执法责任制度,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和减少执法错案的发生。
  第二章 税务执法错案范围
  第八条 各级税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其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执法错案的,属于本办法追究范围。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税务执法行为显失公正的;
  (六)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
  第九条 通过下列途径发现并确认的税务行政执法错案:
  (一)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自己确认的;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确认的;
  (三)上级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开展执法检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检举等途径发现并责令撤销或变更的;
  (四)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予以撤销或变更;
  (六)依法给予行政赔偿的;
  (七)国家权力机关确认有错误并要求或决定纠
  (八)其他依法确认的。
  第十条 税务执法错案种类包括:
  (一)执法主体、管辖错误的;
  (二)积压、截留、挪用国家税款或混淆税收入库级次的;
  (三)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法定程序,擅自作出减税、免税、退税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批准缓缴税款、滞纳金的;
  (五)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的;
  (六)违反发票及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
  (七)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税务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
  (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逃税款的;
  (九)未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各种保证金、税收罚款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执法错案:
  (一)由于法律、法规修改、政策变化而撤销、变更原处理决定的;
  (二)由于上级的决定而做出错误处理决定的;
  (三)由于违法当事人与有关知情人通谋出伪供、伪证而导致认定事实失实,做出错误处理决定的;
  (四)造成执法错案后果不严重,影响轻微或经自查自纠已正确处理的。
  第三章 税务执法错案责任
  第十二条 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错案的,由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两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错案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经审核、批准后出现的错案,由审核、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但由于执法人员故意隐瞒事实等原因导致审核、批准人失误造成的执法错案,由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审核、批准人不负责或故意做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执法人员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上级地税机关对报送的备案文件未予认真审核把关,未能发现违法的,上级负责审核备案文件的相关人员也应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造成执法错案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明确表示不同意见者除外)。应当报请集体讨论决定而不报请的执法错案,由审核、批准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由于任用三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导致执法错案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用人失职者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上级机关批复、批示错误(包括口头答复)导致执法错案的,由作出批复、批示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因报送情况不实造成批复、批示错误的,由报送机关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经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而原行政行为出现执法错案的,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应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不符合委托条件或委托的行政行为有错误的,由委托的地税机关的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第四章 税务执法错案追究
  第二十条 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种类包括:(一)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扣发奖金,。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四)收缴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五)行政处分;
  (六)造成行政赔偿的,依法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一条 执法错案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执法错案后果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追究责任时,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采取措施及时改正的;
  (二)因过失造成错案,影响轻微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追究责任时,应予从重处理:
  (一)因徇私舞弊,以税谋私或玩忽职守失职造成错案的;
  (二)造成错案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造成错案的;渎职
  (四)发生执法错案后,不配合或阻碍调查处理的;
  (五)发生执法错案后,拒不纠正的。
  第二十五条 由于税务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根据情节由责任单位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还应当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章 税务执法错案管辖
  第二十六条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成立法制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局长任主任,副局长任副主任,政策法规处、监察处、人事处、征管处、各税政业务处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直属分局(所)、稽查局分别成立各自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指出和纠正税务执法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措施,防止出现执法错案。
  (二)负责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的执法错案进行讨论研究,审批立案,组织调查,确定其性质和责任,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工作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税务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运用税收政策正确与否,由有关税政业务部门负责认定。
  第三十条 对执法错案责任人的处理,由监察、人事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 追究执法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按下列原则管辖:
  (一)追究县(市)地方税务局、市直属分局(所)、稽查局税务人员的责任,由本级委员会负责,并于案件处理完毕后5日内将结果报市级委员会备案。
  (二)追究县(市)地方税务局、市直属分局(所)、稽查局领导和市局机关税务人员的责任,由市级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发现应当立案查处的执法错案,可以指令下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查处',也可以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下级地方税务机关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执法错案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 调查结束后,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的委员会会议,讨论处理意见。在作出处理意见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委员会委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追究执法错案责任人的责任,委员会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做出处理结论、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六条 对执法错案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10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本人。
  第三十七条 税务执法错案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委员会申请复核。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十八条 执法错案责任人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略
  附件2:             移送意见书- -法移字[)第号

      -----------(部门):

  执法错案责任单位(人)——,根据《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长地税法字(2000)2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将——案,移送你部门审查处理。

  法制部门章年  月  日附件3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法处字(  )第号税务执法错案责任单位(人):

  ---------------一案,现已审查终结,根据《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长地税法字(2000)25号)有关规定,决定如下:

  执法错案事实及证据:——处理决定:——处理理由及依据:——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告知事项:如果您(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请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制监督委员会申请复核。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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