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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函[2004]42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5
实施时间: 2004-4-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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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本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昌都站2003年度由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在拉萨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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