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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外发[2001]47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6
实施时间: 2001-8-6
法规类型: 反避税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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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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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的反避税工作(或称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反避税工作是一项具有涉外税收特色的重要工作,开展这项工作是坚持依法治税、维护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是贯彻公平税负原则、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需要,是培养和造就一批精通涉外税收管理的专门人才、不断提高其对跨国纳税人税收管理水平的需要。各级国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2001年度全省国税系统涉外税收工作会议对反避税工作的部署,将反避税工作列入当地涉外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反避税人员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倾斜,切实保证反避税工作的需要。
  二、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实践证明,健全的机构和高素质的人员是做好反避税工作的前提。省局在涉外税收管理处已设立“山西省国税局反避税调查指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省国税系统的反避税工作。各地、市国税局也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原则上可不设单独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机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由地市级税务机关集中统一管理”的精神,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设置反避税机构,逐步充实反避税人员。太原、大同应在两个涉外分局的管理科设置反避税职能部位,配备专业人员从事反避税工作;其他地、市也应从负责涉外税收工作的科室所属各县(区)局抽调政治过硬、业务熟练、实践丰富、作风扎实的人员组成反避税调查小组,承担当地的反避税调查任务。一般情况下,反避税人员不要轻易交换或调离,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动的,应报省局备案,并注意工作的衔接性。各地的反避税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样式见附件1),应于今年9月30日前上报省局涉外税处。
  三、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各地一定要从战略高度着眼,重视反避税人员的培训工作。省局将在有计划地选派反避税业务骨干参加总局每年举办的培训班的同时,适时组织全省的避税业务培训。各地也可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举办短期强化培训班、组织实地考察交流学习、送专业院校培训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反避税人员的综合素质。在培训过程中,应重点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25号,省局以晋国税所发[1998]26号转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省局以晋国税所发[1998]49号转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反避税的条款,并辅之以国际经济、国际贸易、国际税收、西方会计和外语知识。
  四、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反避税工作是涉外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日常的税收征管、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外税务审计等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各地应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避免重复劳动,疲于应付。要充分利用2000年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所获取的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和日常税收征管情况,将有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筛选出来,并登记造册,在对企业有关资料进行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将那些长期亏损、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跳跃性盈利以及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等违背经营常规的企业作为今后实施反避税调查的重点对象。在具体实施反避税调查过程中,各地可紧密结合下半年即将在全省全面推开的涉外税务审计工作一并进行,力争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夯实基础,扩展信息。信息基础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反避税工作的成败。今后省局将不断加强与总局际税务司以及省外经贸、工商、海关、商检、物价、统计、银行、劳动等部门和各类信息查询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广泛收集、分析、整理国内外有关商品(产品)价格、无形资产转让价、利润率、劳务服务费费率、融资贷款利率等资料,收集、整理兄弟省市及各地、市成功的反避税案例,初步建立一个反避税信息资料库,并紧紧依托省局的广域网系统运行。即在省局广域网的涉外税处子目录下建立一个反避税信息专栏,将省局收集到的反避税信息放于该专栏,供各地实施反避税调查使用。各地、市也要注重汇集企业申报、提供和举证的各类信息资料,以及税务部门为进行反避税工作从各相关渠道获得的各类信息资料,及时上报省局,以实现全省信息共享。在实施反避税调查过程中,若确需取得省外或境外有关价格信息资料的,应及时报请省局涉外税处联系办理。
  六、规范操作,注重质量。反避税调查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它直接与法律意识强、政策水平高的外商打交道,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技巧、税务文书的使用等对工作的开展起着很大的作用,有时一个小小的失误也会引起外商的抵触,给整个反避税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各地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规定的操作程序,坚持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慎重选户,规范反避税调查的税务审计、调查取证、协商谈判、调整征税等操作程序和文书使用,完善各种手续,促使反避税工作尽快走向规范化;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灵活选用传统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目前国际上普遍使用的利润法、预约定价法等方法进行反避税调整,不断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七、明确目标,狠抓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给我省国税系统下达的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在充分考虑各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户数情况、经营现状以及历年实施反避税调查的审计结案情况的基础上,省局将按照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原则,对各地、市局按年度下达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希望各地认真对待,狠抓落实,按时保质完成考核目标。2001年全省的反避税考核目标分配如下:太原、大同各调查2户,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吕梁、晋中、临汾、运城各调查1户。其中,太原、大同、阳泉、晋中、运城年底前至少各结案1户,其他地、市也要积极开展调查,力争年底前或明年上半年结案。
  八、及时总结,按时上报。年底前,各地应认真检查、总结当年度反避税工作开展情况和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及时撰写年度工作总结、编写反避税案例。年度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所辖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基本情况、各地贯彻落实《管理规程》及开展反避税工作的主要做法及体会、存在的问题、对策和建议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打算;案例应严格按照《管理规程》第42、43条的要求编写,范围为所有已审计结案的反避税案例。从2001年起,各地的反避税工作总结及附表(样式见附件2)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反避税案例应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省局。凡不能按时上报的,应提前向省局说明情况和原因,并及时补报。
  附件1:各地、市国税局反避税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情况表(略)
  附件2:各地、市国税局2000年反避税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二〇〇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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