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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进发[2001]1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7
实施时间: 2001-7-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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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各出口企业:
  为了解决专用税票电子信息通过率低以及2000、2001年度因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而无法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省局研究决定采取以下办法:
  一、对2000年度出口货物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退税资料,各地市国税局在填写附表l时只填写省内供货企业开具给本地市所辖企业的专用税票信息内容,对本地市开具的无电子信息的专用税票,要求所属各征收单位重新上报地市,地市汇总后于7月31日前分别填写附表1、2,以电子文档格式和纸质件上报省局。省直各出口企业按要求填写附表1、2,并录入计算机生成电子文档,生成软盘后随表报送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二、对2001年度退税资料中无电子信息的专用税票,各地市国税局、省直各出口企业依上述要求按月报送。
  三、各地市对出口企业申报的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税资料要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对无电子信息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填写附表3,报送电子文档,在报送省局备案两个月后仍无信息的,可向代理证明签发单位发函核实(函样附后)。
  四、各地市国税局、省直各出口企业根据每月预申报预审结果填写附表4、5报送省局,并报送相应的电子文档。
  五、附表1至5,各地市国税局、省直各出口企业可参照表样自行印制,并在每月14日前报送省局,省局在每月21日前将各地市国税局、省直各出口企业报送的无电子信息专用税票汇总清分后下发各地市国税局处理,各地市国税局接到后,应及时督促税票开具单位随当月税票信息重新上报省局。
  六、附表1至5的电子文档格式,各地市可到省局广域网/local/进出口分局/专用税票管理/文档格式下载,省直各出口企业可到省局领取。各地市国税局上报的电子文档的上传位置为省局广域网/centre/进出口分局/各地上报。
  省局对无电子信息的专用税票明细信息清分后放置在省局广域网/local/进出口分局/专用税票管理/省局反馈,外省反馈我省无电子信息的专用税票明细信息放置在省局广域网/local/进出口分局/专用税票管理/总局反馈。
  各地市国税局补报的专用税票信息随当月税票信息上报省局。
  七、企业申报的2001年度出口业务必须使用2001年新商品代码,各地市国税局到省局广域网下载(放置在local/进出口分局/2001年出口退税率文库),井负责下发给所辖出口企业;省直出口企业到省局领取。
  八、各出口企业取得2001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在申报出口退税前,必须先到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一律不得用于申报出口退税。
  九、以前文件与此文如有抵触,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
  附表1: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明细表(本省)(略)
  附表2:专用税票无信息明细表(外省)(略)
  附表3:代理证明无信息明细表(略)
  附表4: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本省)(略)
  附表5:专用税票代理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2:关于核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函(略)
  二〇〇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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