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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2003年度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藏国税函[2003]239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2
实施时间: 2003-12-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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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区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西藏分行财产损失的请示》收悉,经审核,现对中国银行西藏分行2003年度发生的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批复如下:根据中国银行资产保全部《关于同意你行核销西藏银虹装饰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呆帐的批复》(中银全审[2003]421号),对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对西藏银虹装饰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做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于1995年对西藏日报社印刷厂劳动服务公司发生的贷款本金2,676,410元,1995年对四川华玮汽车装修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发生的贷款本金200万元,1997年对西藏鸿杰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的贷款本金300万元,1997年对西藏圣龙畜产公司发生的贷款本金350万元,1997年对西藏山海工贸有限公司发生的贷款本金5,389,766元,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拉执字第19号、[2003]拉执字第21号、[2003]拉执字第17号、[2003]拉执字20号和[2003]拉执字第24号裁定因借款人无可执行财产终止执行追款,按照税法规定,可作为呆帐损失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对西藏银虹装饰有限公司1996年发生的贷款本金150万元,由于企业已不存在,确已无法收回,可以作为呆帐损失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对西藏拉萨市进口汽车定点修理厂1997年发生的贷款本金300万元,由于该企业已于2001年4月6日被堆龙德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确已无法收回,可作为呆帐损失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
  上述呆帐损失,首先应冲减企业已在税前计提的呆帐准备,不足部分据实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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