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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内部税收执法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地税政发[2001]7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24
实施时间: 2001-4-24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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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监督的精神,进一步健全内部税收执法监督制度,规范税收执法,做好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省局制定了《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内部税收执法评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将运行情况反馈给省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内部税收执法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税工作,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各级地税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税机关内部税收执法评议(以下简称执法评议)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对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下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在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实施评议,是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执法评议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为准绳,客观公正,促进依法行政。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加强内部执法评议的同时,要主动接受社会评议。
  第二章 执法评议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执法评议的范围
  (一)各市(地)局及其以下地税执法单位
  (二)各市(地)局及其以下地税执法单位的行政领导。
  (三)各市(地)局及其以下地税执法单位的一般执法人员。
  第六条 执法评议的内容
  (一)评议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1、各级地税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的对征纳双方有普遍约束力文件的内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对下级地税机关制定的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涉税文件,是否责令停止执行,并纠正已经执行的行为;
  3、对其它部门制定的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涉税文件,同级地税机关是否在停止执行的同时,向其提出更正建议,同时报告上级地税机关;
  4、应当备查备案的文件是否备查备案。
  (二)评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1、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执法行为是否正确适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4、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5、执法文书及其使用是否规范;
  6、其他。
  第三章 执法评议的形式
  第七条 执法评议包括全面执法评议、专项执法评议、抽查执法评议、重点执法评议四种形式。
  第八条 全面执法评议是指地税机关按照统一的办法对所有被评议单位和被评议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全面评议。
  第九条 专项执法评议是指地税机关对某一项或几项评议内容为主题进行的执法评议。
  专项执法评议特定内容的确定,应当是当期执法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影响大、亟待解决的执法问题。
  第十条 抽查执法评议是指地税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抽查部分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进行的执法评议。
  第十一条 重点执法评议是指对社会更界和纳税人反映问题多、组织收入任务完成差、以前年度评议不达上级要求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进行的执法评议。
  第四章 执法评议的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是执法评议的工作机构。
  执法评议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被评议对象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执法评议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的实施。
  (一)执法评议应当在执法检查的基础上进行。
  (二)全面执法评议,省局在全省范围内,市(地)局在全市(地)范围内,县局在县区范围内每三年进行一次。
  (三)专项执法评议、抽查执法评议,省局一般合并进行,:每年按《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目标责任制》确定的执法工作目标或省局确定的执法方面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选择部分市(地)局或每个市(地)选择一个县级局执法单位,对其整体执法情况或行政领导或10%--30%的执法人员进行评议。
  各市(地)、县局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安排。
  对一般执法人员的评议采取抽查方式进行。
  (四)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结合实际情况,省局适时进行重点评议;各市(地)、县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第十四条 执法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被评议行政领导和一般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业务技能的测试。
  2、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向被评议单位和被评议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和测试结果。执法检查情况应包括执法工作应予肯定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有关事实。
  3、在干部职工大会上,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整体执法情况做全面总结报告;被评议的行政领导及一般执法人员做执法工作总结报告。
  4、全体干部职工根据上述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
  测评表分为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
  对应涉税违纪而被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行政领导和一般执法人员,一律不得评议为“优”、“良”、“一般”等级;对发生重大执法违法案件的单位,当年不得评议为“优”、“良”、“一般”等级。
  5、召开纳税人代表、社会各界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6、负责评议的工作人员向内部执法监督领导组汇报执法检查情况和上述评议结果,由领导组集体研究后,形成最终评议结果。
  领导组成员由局领导、人教(基层)、纪检(监察)、政策法规、征管和税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 通报执法评议结果。省局、市(地)局分别在全省、市(地)范围内通报,县局在职工大会上通报。
  第十六条 对执法单位的评议结果,作为评选、撤销该单位有关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行政领导和一般执法人员的评议结果,作为评选、撤销先进模范等称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对评议为“差”的单位、行政领导和一般执法人员,点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定期复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领导是指被评议执法单位主要领导和负有执法职权的其他领导。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优”、“良”、“一般”、“差”的标准以测试成绩、执法检查、考核情况等为主要内容,由各级执法评议机构根据每年执法工作重点,在开展工作前具体确定,每年应各有侧重。
  执法责任制、考核制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也可同时列为评议的内容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执法评议工作一般随同执法检查工作在年度内进行。各市(地)局应于评议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执法评议工作总结上报省局。
  第二十一条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上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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